刘强说这段时间的主要开销用于给小瑛买东西,目前没什么积蓄了,希望小瑛能够理解,并拿出点钱一起过日子。
“这些话刚说完,小瑛就一脸的不高兴,小瑛在听说我已没有钱了,当即提出与我分手。我想她这么无情,跟她在一起,也没有什么意思,于是我也就答应分手了。但我提出了一个条件,就是小瑛要归还我在两人恋爱期间,为她及她的家人所花的钱,我不想让我花出去的钱,没有说法。”刘强事后交代说。
然而小瑛的一番回答彻底激怒了刘强,让他动起了杀机。刘强说:“小瑛直接对我讲,她其实不在饭店打工,是做‘小姐’的,陪别人一次,可以挣500元,她陪了我一个多月,少算点一次300元,这样的话,我还欠她几千元呢。”
刘强恼怒万分:“我当时就用手掐她的脖子,先掐了半分钟左右,她未反抗,眼珠在动,鼻子里有水流出来,我见状想送她去医院,但钱不够。后来,我又想到她一开始就骗我是在饭店打工,但其实是做‘小姐’的,欺骗了我的感情,于是我就又用劲掐她的脖子,掐了约五分钟左右,我用手在她的鼻子上试探,知道她已经死了。”
好友贪图手机资助逃亡
由于小瑛弟弟也住在这家旅社,并且他也知道姐姐过来了,刘强为了让小瑛弟弟以为她在睡觉,就将小瑛抱到床上放好,将鞋子脱了放在床边,将被子盖到她的脖子处。之后,他从小瑛随身携带的包内,拿了她的电话本,又拿走手机及250余元钱,匆匆离开。
当晚9时45分,小瑛弟弟回到旅社房间。他回忆说:“当时,房门锁着,我请旅社的老板开门,进门后,我看见姐姐睡在床上,我上前叫她,她没有反应。我抓起她的手,发现她手冰冷,又用手放在她的鼻子下,发现她已经没了呼吸,我赶紧报了警。”
而此时,刘强已乘车到达淮安,投奔好朋友李某。在李某处,他直截了当地说:“哥们,我可能将我的女朋友掐死了,你借点钱给我,我要离开。”
“你有两部手机,还能给我一部用用?”李某提出要求。“行,这个好说。”刘强说完,就将小瑛的手机给了李某。手机到手,李某当即拿出100元给了刘强。除了给钱,李某还热心地说:“我在威海有个朋友,他人很仗义,你去投奔他吧,我马上给他打电话。”在刘强临走前,李某还指示了逃跑路线,告诉他,怎样坐车可以到威海。
然而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作案后仅仅4天,也就是2007年3月9日,刘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几天后,李某也落入法网。南京中院审理认为,刘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,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。法院鉴于刘强归案后,认罪态度较好,故于日前综合考虑以上情节,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